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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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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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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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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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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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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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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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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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令第115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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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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