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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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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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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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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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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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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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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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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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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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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