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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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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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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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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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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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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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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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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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9月16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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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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