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二十七条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