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
项目编码
429011
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实施对象
事故责任及相关单位、人员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承诺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2月29日颁布)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