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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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9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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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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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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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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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故责任及相关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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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承诺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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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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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2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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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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