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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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318C-XK-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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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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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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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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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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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报告书9个工作日 ;报告表2个工作日;登记表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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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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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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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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