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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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297U-XK-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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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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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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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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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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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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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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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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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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