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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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297U-XK-0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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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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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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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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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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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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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1、邢价经费字[2008]17号 2、冀价经费[2006]15号
3、冀价经费[2008]2号 4、冀价经费字[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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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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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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