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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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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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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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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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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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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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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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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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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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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