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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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30XC-XK-0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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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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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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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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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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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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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划拨土地先行出让再转让、出租、抵押。出让收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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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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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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