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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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30XC-XK-0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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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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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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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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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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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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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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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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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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