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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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30XC-XK-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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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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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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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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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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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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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备案数额;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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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br>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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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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