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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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06XH-XK-0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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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普通护照签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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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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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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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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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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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第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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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br>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br>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br>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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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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