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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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00072106XH-XK-018-0000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br>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br>

备注
邢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