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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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06XH-XK-01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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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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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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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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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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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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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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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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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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