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公安局
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00072106XH-XK-009-0000
项目名称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br>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备注
邢台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