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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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06XH-XK-00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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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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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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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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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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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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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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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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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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