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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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115P-XK-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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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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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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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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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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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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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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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br>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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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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