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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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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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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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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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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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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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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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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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的司法部59号令第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河北省司法厅[2002]59号文件《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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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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