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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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000000000007211660-XK-004-0000
项目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br>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