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000000005700932100-XK-004-0000 |
||
项目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1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br>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