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000000000007211740-XK-016-0000 |
||
项目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1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