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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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00000000007211740-XK-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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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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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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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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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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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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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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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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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1号)要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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