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000000000007211740-XK-003-0000 |
||
项目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