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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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000000004018823740-XK-007-0000
项目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临时占道费0.24元/平方米·天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冀建城〔2015〕43号) 《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
实施依据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