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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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00000004018823740-XK-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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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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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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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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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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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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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建筑垃圾处置费:3元/吨;建筑垃圾代运费:3元/吨/公里
《关于变更建筑垃圾收费主体的通知》(邢价经费〔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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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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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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