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无 |
||
项目名称 |
城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城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
实施对象 |
单位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
备注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