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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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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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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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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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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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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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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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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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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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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