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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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00000000007213690-XK-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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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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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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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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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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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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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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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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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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