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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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7620985502-XK-008-0000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4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