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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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7620985502-XK-0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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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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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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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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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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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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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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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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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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