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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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7620985502-XK-0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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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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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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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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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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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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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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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br>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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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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