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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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MB0R068888-XK-008-0000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河北省卫生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冀价行费(2015)3号
实施依据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br>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