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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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7415305787-XK-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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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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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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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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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项目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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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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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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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br>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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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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