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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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1585-XK-0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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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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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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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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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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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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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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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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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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