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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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000440479U-XK-002-0000
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