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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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7561-XK-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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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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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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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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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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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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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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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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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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