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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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7561-XK-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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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非跨市、县)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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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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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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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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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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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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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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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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