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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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0500000721254E-XK-01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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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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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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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具体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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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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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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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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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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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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