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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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0500000721254E-XK-005-0000
项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科室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br>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br>

备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