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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主管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和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做好审批、核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做好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及时落实项目用地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督导市属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

市地税局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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