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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民政局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市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市城市行政管理局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相关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案   例  
某地发生1名流浪乞讨人员晕倒街头,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该人员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该流浪乞讨人员未满14周岁,系流浪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教育矫治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该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