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安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举报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确定执法检查范围 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或通知 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案卷评查;
(二)查阅法制制度有关材料;
(三)回访被处罚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安全生产部门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