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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加工贸易合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各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督查;

(二)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三)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按照原地管理原则,加工贸易审批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

(二)企业凭有效的许可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三)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二)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动失效。

上一条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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