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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不断规范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销售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销售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出售中药饮片、原料药、药品制剂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毒性中药材、野生动植物药材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出售人工增重、染色、滥用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伪劣中药材行为;

(四)是否存在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行为;

(五)是否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购进验收销售等记录台帐不规范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经营户储存条件差,易影响产品质量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被列入重点监管城乡集贸市场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部署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开展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对市场内中药材经营户逐一建立监管档案。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督查制度,每年对辖区重点监管城乡集贸市场检查一次以上,检查结果通报当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当地政府。

(三)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市、县(市、区)局重要内容检查。

(四)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或转县(市、区)局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八部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文件精神,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农业、工商、城管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经营户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经营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市场中存在的违规销售中药饮片、成药以及出售次充好、以假充真、人工增重、染色、硫磺熏蒸、掺杂掺假等假劣和严禁经营的中药材品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重点打击,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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