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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九)重大案件查处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为了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

省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包括:

(一)案情复杂、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且社会影响力大的重大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市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办的案件。

二、市局督办的重大案件

市局负责对全市各地查办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市局督办的重大案件,可分挂牌督办案件和跟踪督办案件。

挂牌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已取得较好进展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相关部门和领导重视,激励和督促办案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跟踪督办的案件,是指办案尚未取得一定进展或者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督办的案件,其督办目的是使办案单位排除办案阻力,深挖案源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保证案件依法办理、移送。

市局督办案件一般采用文函督办。挂牌督办案件采用编发案件专报的形式督办,跟踪督办案件采用下发督办函的形式督办。

三、重大案件查处及报告流程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一些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市局可组织督查组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指导办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以《一、二类案件案情简介》的形式逐级上报市局稽查局,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市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查办工作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当随时报告。市局挂牌督办的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请示。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核体系,市局不定期通报全市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对案件隐瞒不报、查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