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乳制品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二)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
(三)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四)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五)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
标煤
吨/吨
|
电
度/吨
|
水
吨/吨
|
巴氏杀菌乳
|
0.10
|
60
|
5.5
|
灭 菌 乳
|
0.10
|
110
|
5.5
|
酸 牛 乳
|
0.20
|
90
|
10.0
|
乳 粉
|
1.50
|
450
|
35.0
|
脱脂乳粉
|
1.80
|
800
|
70.0
|
炼 乳
|
0.60
|
200
|
10.0
|
(六)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八)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二)已建加工项目(企业)
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
(三)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县工信部门对已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对企业生产设备、有关工艺文件等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有关县对辖区乳制品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提出的初审意见,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如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设区市工信局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的,出具产业政策确认书。对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企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