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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61项行政执法事项(57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受理审查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负责市本级以及跨县(区)域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受理审查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市本级及县(市、区)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做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四)监督执行。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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