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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15日后对由市环保局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做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