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济发展:检查开发区基础设施是否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完成;
(二)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开发区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生态环境: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城乡建设、防控环境风险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
(四)社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故隐患,侵犯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体制机制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督查、调研督查、专项督查、考核督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考核督查:按照《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对全市经济开发区每年考核评价一次,结果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在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排名后三名的开发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