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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辐射工作单位及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各县(市、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辐射工作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抽查、对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四)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的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市环保局每年检查县(市、区)环保局对辐射工作单位监管工作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单位辐射工作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县(市、区)不定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辐射工作单位事后管理。市环保局对县(市、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